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已經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
2020年12月23日
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
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保障和規(guī)范學校、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,保護學生合法權益,促進學生健康成長、全面發(fā)展,根據教育法、教師法、未成年人保護法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校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(以下稱學校)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,適用本規(guī)則。
本規(guī)則所稱教育懲戒,是指學校、教師基于教育目的,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進行管理、訓導或者以規(guī)定方式予以矯治,促使學生引以為戒、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。
第三條 學校、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(guī)律,依法履行職責,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,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,培養(yǎng)學生的規(guī)則意識、責任意識。
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、指導、監(jiān)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(guī)實施教育懲戒。
第四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(guī)律,注重育人效果;遵循法治原則,做到客觀公正;選擇適當措施,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。
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,依法制定、完善校規(guī)校紀,明確學生行為規(guī)范,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(guī)則。
學校制定校規(guī)校紀,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、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(以下稱家長)的意見;有條件的,可以組織有學生、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。校規(guī)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、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,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,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。
教師可以組織學生、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(guī)或者班級公約,報學校備案后施行。
第六條 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、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,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(guī)校紀。未經公布的校規(guī)校紀不得施行。
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(guī)校紀執(zhí)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,吸收教師、學生及家長、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,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,監(jiān)督教育懲戒的實施,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。
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,確有必要的,可以實施教育懲戒:
(一)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、管理的;
(二)擾亂課堂秩序、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;
(三)吸煙、飲酒,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;
(四)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;
(五)打罵同學、老師,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;
(六)其他違反校規(guī)校紀的行為。
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(guī)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,學校、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,加強管教;構成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、日常管理中,對違規(guī)違紀情節(jié)較為輕微的學生,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:
(一)點名批評;
(二)責令賠禮道歉、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;
(三)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;
(四)一節(jié)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;
(五)課后教導;
(六)學校校規(guī)校紀或者班規(guī)、班級公約規(guī)定的其他適當措施。
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,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。
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情節(jié)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,學??梢詫嵤┮韵陆逃龖徒?,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:
(一)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;
(二)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;
(三)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(guī)校紀、行為規(guī)則教育;
(四)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、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;
(五)學校校規(guī)校紀規(guī)定的其他適當措施。
第十條 小學高年級、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(guī)違紀情節(jié)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,學??梢詫嵤┮韵陆逃龖徒?,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:
(一)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,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、管教;
(二)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;
(三)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,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(yè)人員進行心理輔導、行為干預。
對違規(guī)違紀情節(jié)嚴重,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,學校可以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。對高中階段學生,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。
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,學??梢园凑辗ǘǔ绦颍浜霞议L、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。
第十一條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,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,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,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,并予以教育管理。
教師、學校發(fā)現學生攜帶、使用違規(guī)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,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;發(fā)現學生藏匿違法、危險物品的,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、儲物柜等進行檢查。
教師、學校對學生的違規(guī)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,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;屬于違法、危險物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、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。
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、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以擊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;
(二)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、反復抄寫,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,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、心理的變相體罰;
(三)辱罵或者以歧視性、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;
(四)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(guī)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;
(五)因學業(yè)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;
(六)因個人情緒、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;
(七)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;
(八)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。
第十三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,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,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、鼓勵。
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,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,由學校分管負責人、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、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(輔導員)、法律以及心理、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(yè)人員組成輔導小組,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、行為矯治。
第十四條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(guī)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,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。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,學校應當組織聽證。
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,能夠誠懇認錯、積極改正的,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。
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支持、監(jiān)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。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(fā)生糾紛,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,教師無過錯的,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。
教師違反本規(guī)則第十二條,情節(jié)輕微的,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;情節(jié)嚴重的,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(guī)給予處分;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,構成違法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十六條 學校、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,積極與家長溝通,使家長理解、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,形成合力。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,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,配合教師、學校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進行管教。
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(guī)則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、舉報。學校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,及時予以調查、處理。家長威脅、侮辱、傷害教師的,學校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、維護教師合法權益;情形嚴重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。
第十七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(guī)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,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
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、教師、學生以及家長、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,受理申訴申請,組織復查。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、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。
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、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,作出維持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。
第十八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;對復核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。
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,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、改進教育方式方法,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。
每學期末,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(guī)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。
第二十條 本規(guī)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,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。